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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公告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调整公告

时间:2020-03-20 作者: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及财税[2017]56号文,2018年1月1日起,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我司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2018年至2019年选择适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四款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现深圳市税务局核实私募基金不适用该政策,并予以补税。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鉴于,期间发生申购赎回难以再行核算,2018年至2019年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等税负,已由我司代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份额全额承担。

2020年1月1日起,和绝大部分私募证券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样,我司旗下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等税负,由该基金资产,即基金持有人承担。我司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于持有存量产品的投资者,其投资产品取得的收益从2020年1月1日起,亦可能有所下降。

本公告所指旗下基金是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证券私募及股权投资基金,本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信托类产品已于前期信托管理人履行增值税(如有)代缴义务。如后续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按国家最新规定处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支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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